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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免责条款拒赔怎么办?上海保险律师教你如何应对

    来源:保险律师姜瑛 发布于:2026-03-28

    保险免责条款拒赔怎么办?上海保险律师教你如何应对
     
    核心结论:
     
    买保险本是为了防范风险,但现实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的情况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白纸黑字写清楚了,自己只能认栽”。事实上并非如此。 结合大量司法判例和法院裁判规则,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并不一定合法。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对免责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当事人完全可以委托专业保险律师依法维权,争取理赔款。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以上规定,正是保险律师在代理“免责条款拒赔”案件中最核心的法律武器。
     
    法律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非简单以“合同写了”就支持拒赔,而是重点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两项法定义务:
     
    形式提示要“显著”
    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采用加粗、标红、字体放大、单独弹窗等方式,使其在合同文本中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如果免责条款混杂在普通条款中,未作突出标识,法院一般认定提示义务未履行。
     
    内容说明要“明确”
    保险公司不能仅让投保人签字确认“已阅读”,而应当主动对免责条款的概念、范围及法律后果作出通俗易懂的说明。尤其在线上投保场景中,若仅设置“已阅读并同意”的勾选框,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弹窗或语音说明,法院通常认定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当发生免责条款拒赔纠纷时,保险公司必须自行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若无法提供投保时的录音录像、电子留痕记录、回访录音等证据,法院将依法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保险律师观点:
     
    作为处理过大量保险拒赔案件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在此提醒大家,面对“免责条款拒赔”,务必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审查提示是否“醒目”。
    如果是纸质保单,查看免责条款是否加粗、标红;如果是线上投保,回忆是否有弹窗、强制阅读、单独勾选等环节。若无,说明保险公司在形式提示上存在瑕疵。
     
    第二,审查说明是否“到位”。
    保险公司是否仅简单告知“有免责”,而未逐条解释具体内容?尤其对“既往症”“先天性疾病”等专业性较强的免责事由,若未作明确解释,投保人可以主张说明义务未履行到位。
     
    第三,警惕“隐性免责条款”。
    实践中,部分免责条款隐藏在“保险责任”“特别约定”等章节中,但实质上仍是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法院判例显示,此类“隐性免责”同样需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不生效。
     
    保险律师建议:
     
    如果你正因免责条款拒赔而困扰,建议及时采取以下步骤:
     
    全面固定证据
    收集保险合同、投保单、缴费记录,以及投保过程中形成的聊天记录、线上投保录屏等,用于证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获取书面拒赔通知
    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正式拒赔通知书,明确其拒赔所依据的条款内容,为后续诉讼固定事实。
     
    及时委托保险律师介入
    保险拒赔案件专业性强,是否构成“免责”、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均需要专业法律判断。委托经验丰富的保险律师,能更高效地梳理证据、制定策略,在诉讼中争取主动。
     
    保险理赔涉及切身利益,若遭遇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拒赔,切勿轻易放弃。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设定了严格标准,这正为投保人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如有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预约,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将为你提供针对性解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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