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16011769
首页
律师介绍
保险纠纷
投保顾问
保险法规
保险诉讼
法院观点
律师文集
业务范围
保险案例
Previous
Next
主页
>
保险诉讼
>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保险诉讼
>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保险诉讼
>
热门栏目
律师介绍
保险纠纷
投保顾问
保险法规
保险诉讼
联系律师
律师姓名:
姜律师
联系手机:
15316011769
邮箱:
jiangying@hupai.law
执业证号:
13101201011459288
所属律所: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2号宏汇国际广场B座2109室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来源:
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2-07-18
第一,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第三, 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 保险人需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
上一篇:
上一篇:
“入土为安”致死因无法查明 意外险到底赔
下一篇:
下一篇:
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推荐文章
保险理赔律师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理由(二)
选购意外险,要不要包含猝死责任
保险律师教你怎么起诉保险公司(四)提交证据
保险律师教您如何选购人身保险(一)
在线咨询
联系保险律师
1531601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