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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静安法院:超龄劳动者雇主责任险理赔案例

    来源: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5-10-02

    62岁的保安刘叔叔,在下班离开服务区域时,突然倒地不起,最终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雇主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24小时意外险,但无法提供刘叔叔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付?超龄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超龄保安意外身亡,子女向保险公司索赔
     
    出生于1961年的刘叔叔受聘于某保安公司,根据公司指派,在某金融服务中心从事保安工作。
     
    2023年9月某日晚,刘叔叔在保安服务区域内准备下班时,突然摔倒在地两次,之后倒地不起。随即被同事送往医院医治,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
     
    刘叔叔生前,某保安公司曾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24小时意外险,但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一直拒绝理赔。因此,刘叔叔的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0万元。
     
    针对刘叔叔子女的主张,保险公司辩称:涉案保单险种为雇主责任险,刘叔叔并非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权益,而且刘叔叔与保安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在下班后,刘叔叔死亡是因呼吸心跳停止,属于疾病导致,不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法院: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加的24小时意外险是独立的险种,被保险人应为刘叔叔而非保险公司,刘叔叔的子女作为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理赔。
     
    另一方面,保险条款载明:“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根据条款可知,刘叔叔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此外,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刘叔叔的身份信息有准确的记载,可推断刘叔叔知晓且同意保安公司为其订立案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有效。
     
    刘叔叔的摔倒是不可预测、无法控制的,且事实上造成其死亡,符合保险合同对意外事故的定义,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叔叔的子女等继承人支付保险金80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凸显。例如保安、保洁等领域,存在很多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人员。他们通过与原用人单位重新达成返聘协议或者应聘社会其他用人岗位,继续在自己的岗位上付出劳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而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范畴,也就是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超龄劳动者在务工时应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要注意留存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用工协议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意关注自己身体状况,在择业时减少参与工作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的工作,如有不适应及时就医。务工时若受到人身伤害,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超龄劳动者还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购买商业保险,增加自己安全和利益保障。
    作者:陆茵金融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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