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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7-04

如何判断卡式保险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来源: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保险法》规定,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具体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未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中该条款将不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潘某于2014年3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保险激活卡一张,并在网上激活了该卡,生成了电子保单。保单主要内容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潘某,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潘某驾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后潘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等四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被保险人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发生车祸身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潘某的法定继承人认为,该保险卡不是由潘某本人而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的激活操作,潘某本人并未看到保险条款,该保险的免责条款对潘某不产生法律效力,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卡激活流程显示:登录保险公司网址→点击“激活卡激活”选框→输入卡号及密码→阅读条款并确认→填写投保材料→激活完成。投保人在输入保险卡卡号、密码和验证码并选择完产品后,网页弹出保险条款,该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记载: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免除”部分文字加黑加粗。网页下端提示内容记载:“投保人本人已阅读本激活卡内容和条款内容,贵公司已对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上述内容,自愿投保。”投保人必须勾选“已阅读”对话框和网页下端提示内容对话框,才能进行激活投保。

裁判结果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网上投保的卡式保险中,如何判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结合投保流程中显示的保险免责条款内容及特殊标识,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潘某依法产生效力。因此,被保险人潘某无驾驶证驾驶无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情形,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无须对该保险事故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裁判提示

本案所涉案例为自助卡式保险单业务,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通过网页的方式履行的。如保险人通过其网站上的程序设置,在投保人激活保险卡的流程中,向投保人履行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应认为相关免责条款已经产生效力。

在网络销售保险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所设计的投保程序,投保网页是否主动弹出保险条款的内容供投保人阅读,并设置引导投保人点击“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声明内容;二是保险公司网页所载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经过特别标识,如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使其在形式上区分于一般条款。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在网络销售中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此外,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要重视自身权益,主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同时认真阅读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和免责条款所作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以使自身权益能够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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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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