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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明知应赔却诱导被保险人销案构成欺诈|销案协议因欺诈可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7-03

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一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7日,原告刘向前在被告安邦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2010年4月3日23时5分,刘向前驾驶上述车辆在高邮市发生交通事故,车上货物刮倒了路上的广播电视、电信线路以致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和一辆小型客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因原告驾驶车辆所载货物超高是形成该事故的原因,原告负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由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215元,原告已实际赔付了该费用。

原告向被告安邦公司理赔过程中,被告认为上述车辆未在被告处投保货险且车辆所载货物超高,故该事故不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后被告又对原告进行了电话回访,双方就涉案事故达成了销案协议,具体内容如下:“问:4月3日的事故,你还记得吗?在高邮市,你这个案子需要销案吗?答:当时砸到电线,中间有点不平,砸到了一点点。问:你要是销案的话,我们就帮你销了。答:算了吧,你们不赔就算了。问:好,那帮你销案了。”原告刘向前认为在被告误导下口头放弃理赔,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因原告口头放弃向被告理赔而达成的销案协议。

裁判结果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刘向前与被告安邦公司就涉案保险事故达成的销案协议。安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安邦公司作为专业保险公司,明知或应知本案保险事故在其赔偿范围之内,却对被上诉人作出拒赔表示,故意隐瞒被上诉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进行错误诱导,致使被上诉人误以为将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销案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与被上诉人期望获得保险赔偿的真实意思明显不符,安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销案协议应予撤销。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却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获赔的重要事实并进行诱导,致被保险人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达成销案协议的,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欺诈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当事人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2)该行为是故意作出;(3)欺诈行为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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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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