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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怎么办?不生效与无效两条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7-09

摘要:“合同里写着这不赔那不赔,保险公司说不赔就不赔吗?”作为执业16年的上海保险律师,我在代理免责条款保险拒赔案件中发现,很多消费者不知道的是——免责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本文将从条款不生效、条款无效及个案综合判断三个维度,逐一讲清应对此类拒赔的完整思路。

一、免责条款——不是写进合同就当然有效

免责条款的法律定位

保险合同有专门的一栏规定免责条款。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一部分内容。但如果已经出险,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条款拒赔的,需要认识到:免责条款并非写进合同就当然有效。《保险法》对格式免责条款设置了严格的生效条件——保险公司需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此外,即使条款已经过提示和说明,如果其内容本身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三条核心应对思路

1 从该条款不生效的角度主张权益——审查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应对要点:审查该免责条款在合同文本中是否以加粗、加下划线等显著方式呈现;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就该条款进行了口头或书面的明确解释。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便不对投保人产生效力。
2 从该条款无效的角度主张权益——审查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应对要点:审查该免责条款是否在实质上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核心权利,或者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如果条款内容明显不公,可以主张其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3 个案综合判断——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判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的合法性问题,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及保险法律法规来加以认定。每一个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都需要结合其具体的措辞、在合同中的位置、投保时的说明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分析。保险消费者可以寻求专业保险律师咨询,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策略。

二、三条应对思路速查

应对思路 核心内容 法律依据
条款不生效 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
条款无效 条款内容免除保险人法定义务或排除被保险人法定权利 《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案综合判断 结合具体条款措辞和案件事实分析 结合具体案情

三、律师建议

如果您目前遇到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条款免责事由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建议不要轻易接受拒赔结果。可以对照上述两条路径逐一审查——该条款是否经过提示和明确说明、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详细分析,本网站“免责条款生效四要件”专题文章中有更系统的梳理。如您正在经历此类纠纷,可向上海保险律师姜瑛进行保险律师咨询,由律师结合您的保单条款和具体案情帮您分析维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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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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