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的由来——保险合同中将鉴定费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的条款是否有效?
部分保险合同在条款中约定,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保险理赔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根据上海高院的倾向意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鉴定费产生的时间节点:是在诉讼之前还是诉讼之中。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处理规则也不同。
二、诉前鉴定费与诉中鉴定费——两种不同的承担规则
对于诉讼前产生的鉴定费,依照《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查明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诉前鉴定费应认定为保险人法定负担项目,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即使保险合同中有“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的条款,该条款也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保人一方为查明事故原因、确定损失金额而在诉前委托鉴定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对于诉讼中因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费,依照《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因此,诉中鉴定费应以合同约定为优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诉中鉴定费不在理赔范围内,该约定有效;如果合同未作约定,则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以上内容摘录自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27号。
三、鉴定费的预交与最终负担——申请方预交,最终由谁负担看鉴定结果
保险诉讼中的鉴定类型一般包括笔记鉴定、损失原因鉴定、损失金额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或伤残疾病鉴定等。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方预交——即哪一方申请鉴定,由哪一方先行垫付鉴定费。但预交并不等于最终承担:最终由哪一方负担由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断。如果鉴定结论支持申请方的主张,鉴定费通常判由对方承担;如果鉴定结论与申请方的主张不符,则由申请方自行承担。
鉴定机构可以由原被告双方协商选择,双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法院按照法律程序摇号或者指定产生。具体鉴定费用以委托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为准,因鉴定类型和鉴定机构不同而差异较大。
四、诉前与诉中鉴定费规则速查
| 鉴定时间节点 | 法律依据 | 承担规则 | 合同约定能否排除 |
|---|---|---|---|
| 诉讼前 |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 保险人法定负担 | 不能以约定排除 |
| 诉讼中 |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 合同约定优先,未约定则由保险人承担 | 可以约定排除 |
五、律师建议
面对鉴定费承担的争议,消费者需要区分鉴定费产生的时间节点:如果是在诉讼前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而委托鉴定,这笔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的法定负担,即使合同中有排除条款也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的鉴定,则需要审查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排除约定。在申请鉴定前,建议向鉴定机构了解大致费用范围,并对鉴定结论的走向有所预估——因为申请方预交的费用最终可能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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