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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24小时扩展条款”理赔规则|上海金融法院:同名条款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6-27

雇主责任险“24小时扩展条款”:同名条款不同表述,理赔结果截然相反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 文字:周菁、周楠、戴智舟 | 编辑:郑倩

两公司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将雇员受雇以外的时间纳入了保险范围。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两公司依据“24小时扩展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竟截然相反——这是为何?

案例一:扩展条款限定“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无责则保险公司不赔

基本案情

A公司为其员工顾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依法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约予以赔付。A公司另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内容为:“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顾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路面坑洼摔倒在地,造成车损人伤。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顾某下班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属于“24小时扩展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认为,“24小时扩展条款”虽对保障的时间范围作了扩展,但保险范围仍以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A公司对顾某依法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故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上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24小时扩展条款”虽将承保时间扩展至受雇时间之外,但仍限定理赔前提为雇主对雇员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顾某下班途中因路面坑洼摔倒致伤,完全基于自身原因,不存在雇主此前要求其进行高强度工作的情形,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的情形。A公司对顾某受伤不存在法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扩展条款明确“扩展承保人身意外”,不要求雇主有法定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B公司为其员工吴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另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内容为:“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本公司将以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夜班途中与机非隔离护栏及路缘石发生碰撞,送医途中死亡。B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索赔权益转让给吴某继承人。吴某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

吴某继承人认为,“24小时扩展条款”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吴某发生单车事故自身承担全部责任,B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上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24小时扩展条款”明确约定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这种附加的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有所不同,突破了前述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不再要求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赔付责任。吴某在撞击护栏及路缘石后倒地并于送医途中不治身亡,符合“24小时扩展条款”中“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之情形,故保险公司依约应承担理赔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24小时扩展条款”并非兜底险,保险责任范围取决于具体约定。企业附加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并非对雇员24小时的全方位保障,仍需根据条款所约定的内容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二、条款限定“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雇主无责则保险公司不赔。如扩展条款将保险责任限定在“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当雇主对雇员受伤不存在法定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三、条款明确“扩展承保人身意外”的,不要求雇主有法定赔偿责任。如扩展条款明确约定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则突破了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不再要求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赔付责任,雇员因意外事故发生伤亡即属承保范围。

法官说法

周菁 综合审判二庭三级高级法官

为了能够更好地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保障员工权益,企业在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同时,常常会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将承保时间从雇佣时段延长至全天。但是,“24小时扩展条款”并不是兜底险,不少企业和员工都对该条款有误解,认为只要员工发生意外,就符合赔付条件。

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以雇主有责为前提。企业附加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并非对雇员24小时的全方位保障,仍需根据条款所约定的内容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对比上述两个案例,A公司所投保的扩展条款将保险责任范围限定在“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B公司所投保的扩展条款则无此限定。由此,虽然两案员工都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单车事故,但保险公司对B公司的承保条件不再以雇主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为前提。

同时,“24小时扩展条款”在法律上往往并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对投保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因此,企业在投保时,要仔细甄别条款内容,避免错误的投保决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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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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