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投保中说明义务的特殊规则——不能仅靠链接“躲猫猫”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网络投保中应当做到两件事:第一,主动在网页中展示完整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阅览,而不是仅提供一个链接让投保人自己去点击;第二,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如果保险公司只是放了一个“保险条款”的链接,需要投保人主动点击才能看到,或者没有用加粗、标红等方式突出免责条款,都不能认定其尽到了提示义务。这意味着,免责条款可能因此对你不产生效力。
二、举证责任在谁?——保险公司需要拿出证据来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1款,在网络投保情形下,电子数据由保险人控制、持有,保险人有责任提供电子数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提出“我们投保页面设计合理,强制投保人必须浏览免责条款后才能完成投保,否则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等抗辩理由,需要保险公司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而不是由消费者来证明“我没看到”。
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网络投保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供查验。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系统里应该存有你投保时的完整操作轨迹。
如果在诉讼中消费者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可回溯管理数据,保险公司应当举示以下材料:销售页面、投保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等足以还原投保过程的可回溯数据资料。如果保险公司不提交这些监管规定要求的电子数据来还原投保过程,而仅提交手机APP操作截图、投保演示视频、投保步骤公证书等证据,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你本人在投保当时的实际操作情况,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其投保流程中合理设置了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电子签名等身份识别环节,即完成举证义务。此时,如果你主张网络投保流程并非本人操作、电子保单上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则由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已经证明投保流程通过了身份验证的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不是我本人操作的”——例如手机丢失、账号被盗、他人冒用身份等事实。
三、网络投保说明义务速查
| 争议焦点 | 举证责任方 | 核心规则 |
|---|---|---|
| 是否展示了完整条款并提示免责内容 | 保险公司 | 须主动展示,仅提供链接不算数 |
| 投保流程是否强制阅读免责条款 | 保险公司 | 须提交可回溯管理数据还原投保过程 |
| 投保操作是否本人所为 | 消费者(在保险公司完成身份验证后) | 保险公司设置人脸识别等环节后,举证责任转移 |
四、律师建议
如果你在网上投保后遭遇了免责条款拒赔,重点审查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在页面上直接展示了完整的保险条款,还是仅仅提供了一个需要点击才能看到的链接;第二,免责条款是否采用了加粗、标红等特殊标识,还是淹没在普通文本中难以发现;第三,在诉讼中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时的完整操作轨迹记录——这是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保存的数据,如果保险公司拿不出来,或者仅用演示视频和截图来代替,你可以主张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你正在经历此类纠纷,可向上海保险律师姜瑛进行保险律师咨询,由律师结合你的投保经过帮你分析维权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