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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因先天性疾病被拒赔怎么办?三条应对思路讲清楚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7-10

摘要:“我得的病是天生的吗?保险公司说这是先天性疾病不给赔。”作为执业16年的上海保险律师,我在代理保险拒赔案件中发现,先天性疾病这类争议涉及概念认定、ICD-10标准比对和免责条款效力三个层面的审查。本文将从这三个维度,逐一讲清应对此类拒赔的完整思路。

一、先天性疾病——保险免责中的常见类别

先天性疾病的概念与合同表述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对于先天性疾病的表述一般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具体而言:先天性畸形,一般是指出生前在母体内已形成的外形或体内有可识别的结构和功能缺陷(不包括代谢疾病)。染色体异常,是指因染色体发育不全导致的先天性疾病。理解这一定义的准确范围,是判断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成立的第一步。

二、三条核心应对思路

1 审查是否符合先天性疾病的概念和标准——以ICD-10为准

先天性疾病的标准,是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标准的。根据被保险人的疾病情况,对照ICD-10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范畴。如果不符合,根据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经验,保险公司的拒赔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此时拒赔缺乏合同依据和医学支撑。

应对要点:查阅被保险人的病历和诊断证明,获取疾病的具体诊断名称和ICD-10编码,与保险合同中的先天性畸形定义进行逐一比对。如果诊断编码不在先天性畸形的范畴内,可以主张保险公司的拒赔缺乏事实基础。
2 如果确实符合先天性疾病标准——审查免责条款的效力

如果被保险人的疾病确实符合ICD-10标准中先天性畸形的范畴,下一步需要审查的是:该免责条款是否对投保人产生效力。先天性疾病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需要在投保时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如果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应对要点:审查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就该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该条款在合同文本中是否以加粗、加下划线等显著方式呈现;是否就该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的口头或书面说明。
3 个案综合判断——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判断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拒赔是否成立,最终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的出险情况,结合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及保险法律原则来加以认定。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结合疾病的诊断记录、ICD编码、合同条款的措辞以及投保时的说明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保险消费者可以寻求专业保险律师咨询,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策略。

二、三条应对思路速查

应对思路 核心内容 审查要点
概念标准审查 对照ICD-10判断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 诊断名称和ICD编码的比对
条款效力审查 免责条款是否经提示和明确说明 投保时的说明义务履行情况
个案综合判断 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合同措辞、投保情况和疾病事实

三、律师建议

如果您目前遇到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建议不要轻易接受拒赔结果。可以对照上述三条思路逐一审查——疾病是否符合ICD-10的先天性疾病标准、免责条款是否经过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保险合同的具体措辞是否清晰明确。保险消费者可以寻求专业保险律师咨询,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策略。如您正在经历此类纠纷,可向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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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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