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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保险诈骗罪怎么判?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完整解读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6-24

摘要:“只是多报了点损失,怎么就成了犯罪?”很多当事人最初只是想让保险公司多赔一点,却在不知不觉中触碰了保险诈骗的刑事红线。作为执业16年的上海保险律师,我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完整梳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法定情形、三档量刑标准以及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则。

一、保险诈骗罪——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犯罪的分界线

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本质区别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讲过《保险法》中的保险欺诈行为——谎称事故、故意制造事故、夸大损失等,其民事法律后果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如果这些行为的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标准,就可能从民事纠纷升级为保险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诉。

保险诈骗罪与一般保险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数额门槛行为方式。一旦达到立案标准——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行为人面临的将不再是保费的损失,而是有期徒刑、罚金,甚至是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五种法定情形与三档量刑

以下逐一拆解五种法定情形:

1 第一种: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这类行为发生在保险活动的最初阶段——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故意编造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对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作虚假陈述。例如将并不存在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财产险,或者隐瞒已经患有的重大疾病投保健康险。由于该行为发生在投保环节,犯罪主体限于投保人。

2 第二种: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本项包括两种独立的行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和夸大损失程度,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例如将“疲劳驾驶”描述为“突发机械故障”,或者将实际维修费用一万元通过伪造发票虚报至三万元。

3 第三种: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保险诈骗中最为恶劣的形式之一——保险事故根本不存在,行为人却凭空编造事故来骗取赔付。例如谎报车辆被盗抢而实际上车辆已被私下出售。

4 第四种: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人通过纵火、爆炸等人为手段制造财产损失事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项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纵火制造财产事故的行为同时构成放火罪,将与保险诈骗罪一并追究。

5 第五种: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五种情形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一类——行为人为获取保险金而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他人身体。本项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同样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量刑速查表

量刑档次 数额标准 刑罚 罚金
数额较大 个人1万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万至十万元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更高或情节严重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万至二十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数额更高或情节特别严重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万至二十万元或没收财产

四、两项特殊规则——共犯与单位犯罪

1 鉴定人、证明人、评估人也可构成共犯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本身并不直接参与骗取保险金,但只要其利用专业身份为他人骗保提供便利条件,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 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标准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面临个人刑事责任。

五、律师建议

保险诈骗是刑事犯罪,其法律后果远重于普通的保险欺诈行为。一万元的立案门槛并不高——一次夸大损失、一次伪造单据,累计金额超过一万元就可能触发刑事追诉。如果手段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还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如果您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公司指控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对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疑问,建议尽早进行保险律师咨询,由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帮您分析案件性质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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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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