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7-01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案例编写人:沈韵、杨程
家用保时捷改装后驶入赛道,车体起火后被烧毁,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诉至法院。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以95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德国进口的二手保时捷卡雷拉轿车一辆,车辆过户登记、保单信息变更及续保手续均已办妥。一日,张先生驾驶保时捷至松江区某赛车场参加赛道体验日活动,在赛道行驶第七圈时,车辆尾部冒烟并由火苗窜出,火势增大直至车辆被烧毁,所幸人员无碍。事发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出具《拒赔通知书》。故张先生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单约定的理赔义务,支付相应的保险理赔款91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确认车辆损失91万元,但不同意赔偿。主要理由是,案涉车辆为家庭自用汽车,张先生擅自改装后违规驶入赛道,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先生未将增加的风险通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经查,张先生购买的是二手车辆,车辆尾翼确实存在改装情况。为便于过户,原车主先拆除了改装材料恢复原状,再将改装材料邮寄给张先生,由张先生委托朋友重新安装。张先生为了模仿另一款保时捷超高性能车型,将排气管的位置从车辆底部两侧改为车辆底部中间,导致保险杠与排气管位置过近。车辆在4S店维修时,4S店也告知了张先生车辆后部保险杠与排气管发生接触并有异响的事实。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驶入赛车场且涉及改装,是否构成了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存在竞速或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但张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不断加油门、制动情况,会加剧排气管温度上升。车辆是在行驶多圈后才出现燃烧,可判定车辆存在特定驾驶行为并持续了一段时间。据此,可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涉案车辆确实存在改装情形,且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涉案车辆为后置式发动机,火灾后,发动机与后保险杠烧毁烧损较严重。车辆改装情况及烧毁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界定为因改装变化所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车辆改装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车辆改装后导致的后保险杠与排气管相连这一事实,显然不属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预见的承保范围。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被保险人擅自改装家用车辆并驶入赛道,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将增加的风险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车辆改装情况与烧毁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改装导致的危险增加不属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预见的承保范围。
本案中,张先生主张保险理赔未能获得法院支持,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他忽视了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除了按时交付保险费外,还应当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未按约履行维护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使用范围的改变、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等因素。